退貨說明
1.七天猶豫期
依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19條規定,通訊交易擁有七日猶豫期,為同條第二項規定的『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』,若您購買的商品一經拆封,非因無內容或無法使用之狀況即無法退換貨。請務必詳閱商品說明並確認有購買該商品之需求及意願始下單購買。
2. 若要辦理退換貨,請務必在收到商品後的七日內,將商品與出貨明細表寄回小魯文化。
3. 所退回的商品必須保持商品本體、附件與包裝的完整性,退回商品無法回復原狀者,恐將影響退貨權益或需負擔部分費用。
4.退貨商品之運費由消費者支出。
5.退貨請寄至:臺北市安居街6號12樓。
6.小魯文化將於收得退貨後已E-mail向您聯繫,確認之後以匯款方式退款給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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